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
房地产开发企业瞒报预售收入的涉税探讨
一、引言
房地产业是一个涉税问题比较复杂的行业,基于故意或非故意的原因,大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着涉税问题。本文主要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取价款的主要形式有收取定金、预售款。如果房地产开发瞒报上述收入,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该如何处理?
自2006年国家开始对房地产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价格不但没有回落,反而在调控中涨声日起。房地产业在社会公众的眼中,是一个暴利的产业,人人欲打之而后快;在税务机关的眼中,则是纳税的侏儒,待之以严征管、强稽查。目前税务机关的主流声音(包括已有一些案例)认为房地产企业瞒报的预售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营业税,均应定性为偷税,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与罚款。笔者认为,瞒报预售收入所涉及企业所得税,不应认为偷税,只补税不罚款;涉及的营业税应认定为偷税,补税并罚款。
作为社会公众我们有理由对暴利表示愤怒,但作为行政执法的主本-税务机关,则无论房地产业承担着何种的社会形象,其税收执法的尺度应坚持法无明确规定不违法、法无明确授权不处罚原则。房地产企业瞒报预售收入,在所得税的定性处罚上,应谨慎处理。
二、瞒报预售收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不应认定偷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