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6-23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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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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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得税政策的变迁
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的。
问:为什么1994年要进行税制改革呢?
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都和1992年有一个老头在南海边划圈儿有关系。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和经济大形势是息息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就需要配套的会计、税收制度。
(一)1994年---2003年
从94税改到03年。这一阶段并没有完全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原则。事实上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完全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量体裁衣的税收政策,等于国家放弃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追索,形成了其“经济的巨人,纳税的侏儒”形象。
某市国税部门2005年的实际情况:管理243户房地产企业,有收入的只有19户,亏损面达到91%,共申报1239万收入,其中居然有1050万申报的是减免税收入。
(二)2003年制定了国税发[2003]83号文件,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政策。
本政策参照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对内资企业的预售收入开始征税,是最核心的规定。该文件的发布,有力的加强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
(三)国税发【2006】31号文的制定。
83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在税务系统强调精细化管理的大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与时俱进,于2006年制定了31号文件,号称“剑指房地产偷税黑洞”,但是31号文件一些提法仍然有不完善之嫌。
31号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房地产业税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房地产业税收来说,怎么形容31号文件的重要性也不为过。
(四)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首先提出了预售收入征税的概念,房地产业所得税政策同其他企业产生重大变化。应该说外资企业税收的理念领先一步,一直到8年以后的2003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才提出预售收入征税的概念。所以两税合并后究竟是所得税司的人主导政策制定,还是外税部门的人主导政策制定,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的颁布,使外资企业房地产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但是随着31号文件的颁布,内资房地产税收政策更加详细明确,内外资差异增大。除了一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外,房地产企业还有其特殊的差异。
冀国税发【2006】7号文件,对142号文件部分内容做了明细解释。
问题一:作内资企业好,还是作外资企业好呢?
如果是在过去,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瑜的,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有很多政策上的优惠,虽然外资房地产企业没有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是在扣除标准上、在收入确认上有一系列的好处。
随着,明年两法合并,作外资企业是否还有很多额外的好处,现在还说不好。但是,如果是真外资企业的话,至少不吃亏,至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缴纳吧。如果想筹划为外企,至少必要性没有前些年那么大了。
二、 31号文的特点
(一)对以往的经济行为有一定溯及力。
1.法律的基本规则是“法不朔及及往”。以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再追究。
2.31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31号文执行。
3.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31号文件之前,很多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或政策不明确存在争议。本规定,实际上可解决稽查中的税企争议。
(二)剑指房地产偷税黑洞,但又不乏温情脉脉的一面,有所谓人性化规定。
1.设立了完工标准。如果没有完工标准,计税成本的规定将名存实亡,所有收入都滞留在预售阶段。
2.提高了预计毛利率。原来一律15%,现在对省会城市提高到至少20%。
3.对关联交易做了限制。
(1)取消了房地产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
(2)对利息支出扣除作了更加严厉的规定。
4.不允许预提配套设施成本
5.新办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规定合理化。
6.合作建房的纳税时点规定,非常人性化。
一、收入问题
(一)预售收入
(二)预售收入转化销售收入
(三)销售收入
(四)预租收入
(五)视同销售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
(一)六大扣除原则
(二)十四项扣除项目
三、特殊经济业务税收规定
(一)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投资
(二)代建房屋
31号文件逐条讲解: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1、房地产税收政策适用的范围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开门见山,说明我们31号文件政策不仅仅针对住宅,而是包括了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等所有的开发产品,避免了争议。本句话,着重说明的是31号文件不仅仅适用于住宅,如今比较流行的商铺等也遵循31号文件。
2、预售收入
(1)开发产品未完工前收取的款项均为预售收入。
税务机关认为:包括各种定金、订金、合同保证金等,均为预售收入。而不仅仅是房款。
石家庄地税部门规定对预收款要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但是在我们检查过程中发现,依然有很多企业使用自制收据(相当于白条)。在所得税中,无论你开具了收据,还是没有开具收据,都算作预售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内外资企业是统一的。
(2)无论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实际取得的款项均为预售收入。
实际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是非法的。但是,税务机关不是预售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也不去分辨这个,总之只要取得收入就要纳税。以前曾经有过教育部门收取非法择校费、三陪小姐坐台费是否要征税的争论。现在我们对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的收入,要征税,这个是明确的。
提示:假按揭收入是否要征税呢?后面我们会讲到。
实际案例:2006年房地产税务稽查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由于五证不齐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其资金链条紧张,因此通过团购的形式,将款项打入老板个人账户,再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将款项借入。
问:是否该纳税呢?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此种行为更加恶劣。我们对该房地产公司作了处理。
在前几天邯郸国税的检查中,再次发现了此种情况,我个人意见,对这种情形要从重处理。
(3)预售收入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税。
预售收入纳税,必须是实际收到的款项,非现金经济利益不能作为预售收入。
实际案例:(拆迁补偿费)
冀国税函〔2007〕23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八款第一项的规定
冀地税函[2006]244号文件第十九条
也同样规定了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税。
问题:当达到完工标准后,收入按照100万,还是30万呢?
(4)预售收入征税是房地产企业独特的纳税规定。
问:一般企业预售收入征税时点是什么时间呢?
发出商品的当天。要理解对预售收入征税实际上是对在产品预收款的征税。
而房地产企业比较特殊,对预收账款就要征税。而一般工业企业,当产品还处在“在产品”阶段时,是不可能征税的。
3、预计计税毛利率(已废)
4、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问题: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扣除呢?
以前对这个问题存在争议,现在全国已经达成共识,即: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可以扣除。
具体操作如下:
(1)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即:由于是预缴的营业税,在会计上并不确认为费用类支出,而直接计入应缴税金。
此时,资产负债表上“应缴税金”可能以负数列示。
在本期,属于会计与税收的时间性差异,调减项目。在纳税申报表附表5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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