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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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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8-21 22:06: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16.1我国公民的规定
          ◆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18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89号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4]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为便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按规定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再定额扣除100元后征税。此外,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费不征税。其他补贴、津贴包括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不予扣除。对与任职有关的各项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执行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二(1995)038号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82号
          对各单位以医疗费包干名义实际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实行医疗制限额,发给职工的医疗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注:仅限于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除已明确执行日期外,一律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二(1995)109号
          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       政府特殊津贴;
          2.       福利补助;
          3.       夫妻分居补助费;
          4.       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       独生子女保健费;
          6.       子女保教补助费;
          7.       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       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       军队职业津贴;
          2.       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       专业性补助;
          4.       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       伙食补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4号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144号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118号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525号
          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执行时间自2000年1月1日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02号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25号
          凡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部分,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摘自辽宁省委          辽委发(1999)17号
          引进的优秀人才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摘自大连市政府        大政发(2000)14号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本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自2000年6月1日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83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大财税字[2001] 319号)和大连市统计局《2001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2001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3493元”,因此,2002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40500元(含40500元)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函 [2002]4号


          ◆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优惠规定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对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3号
          对营销员每月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月收入的15%。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8)56号
          劳务报酬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
          1.       取得收入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
          2.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2)111号
          各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或物价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个人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2)111号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73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


          ◆  个人取得稿酬所得的税收优惠规定
          对稿酬所得,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允许扣除项目:
          取得收入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2)111号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取得收入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和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支付的中介费;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2)111号


          ◆   财产租赁所得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以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执行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89号
          对个人出租房屋(住宅并不改变用途)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125号
          财产租赁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项目
          1.       取得收入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
          2.       转租房屋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原租金;
          3.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并在规定标准内的修缮费;
          4.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2)111号


          ◆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54号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自1998年3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55号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
          纳税人在财产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等)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扣除税法规定的财产原值后予以扣除。
          执行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8)139号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78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60号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72号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全额征税。
          执行时间从1994年6月1日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赠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赠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289号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从1998年4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12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住房公积金;2、医疗保险金;3、基本养老保险金;4、失业保险基金。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67号


          ◆   其他所得
          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保险赔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于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098号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居民的档光费、动迁费、噪音费,属于一次性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办发(1998)7号
          对企事业单位为了宣传本企业产品和营业项目或为顾客提供服务而赠送给个人的小物品,如普通圆珠笔、宣传画、纸制袋、布制袋、雨伞或类似物品,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不视为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而发放的实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2]111号


          ◆   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执行时间自2000年1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执行时间自2000年10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7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执行时间自2001年7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03号
          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9号


          ◆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
          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生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收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分三种情况:
          1、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2、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3、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外函〔1998〕5号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29号


          ◆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个人取得各项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048号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376号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01号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25号
          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51号
          对特聘教授获得的“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6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法转[2001]61号
          16.2外籍个人的规定
          ◆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方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0)财税字第189号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放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0)财税字第189号
          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当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0)财税外字第48号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对凡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0)财税字第189号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80)财税字第189号文(一)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1)财税字第185号  
          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在我国境内、外取得收入的免税规定:
          1、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800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1)财税字第185号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在中国所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1)财税字第185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8)财税外字第021号
          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问题,除现有规定已明确的以外,下列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数额合理的,可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
          1.      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实际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管家费(房屋维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等;
          2.      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为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和伤残保险所发生的支出;
          3.      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提前退职工资,可视为“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油发〔1990〕12号  
          外国公司(指外国石油公司)为其来华工作的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345号
          外籍个人取得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01号  



          ◆   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的免税规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指在中国境内确有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员)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48号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根据国税函〔1997〕546号第二条的规定,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外函〔1997〕61号
          ◆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045号
          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045号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440号
          对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待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01号
          ◆    财产转让所得
          关于华侨转让自有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考虑到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因购买时间较早(有些是解放前购买的),难以提供购买房产时所支付价款的有关凭证,或虽能提供有关凭证,但因当时使用的货币价值不同,目前审核确定房价也很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1199号
          ◆   其他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规定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0)财税字第189号  
          ◆从国外汇入的侨汇、外汇的免税规定
          1.         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2.         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0) 财税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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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2-10-11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8-8-22 13:15:34 |只看该作者
    一条一条值得学习,参照执行!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8-22 11:48:01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个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6】第010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27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8-22 11:36:51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值得看!(对企事业单位为了宣传本企业产品和营业项目或为顾客提供服务而赠送给个人的小物品,如普通圆珠笔、宣传画、纸制袋、布制袋、雨伞或类似物品,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不视为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而发放的实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条除大连市税务局有规定外,国家税务局文件有可以靠得上的政策吗?我经常遇到该类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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