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8-2-24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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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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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可以独立销售并进行产权登记的)可以单独作为配套设施费的项目,设立单独的成本对象归集成本你,是否要分摊土地成本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地下车库根据是否进行产权登记为标准决定应分摊成本的依据,(1)如果由产权的地下车位可以进行独立产权登记的,可以进行分摊。因为根据国税总局【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地下车库因为具有独立产权,因此应分摊成本;分摊成本的标准不应采用占地面积为标准,可以考虑采用预算造价法或直接成本法处理,需要提前向税务局提报分摊标准的报告。(2)如果有产权但是不能独立销售进行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可以不分摊,因为尽管有产权但是不能进行产权分割销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属于开发商持有的,应由开发商持有,车位可以作为租赁行为处理,成本收入单独处理。不能办理产权就不符合会计上销售的五个条件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收入的确认,尽管有产权但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到业户的地下车位是不适合分摊成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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