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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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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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招拍挂”制度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关联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
税务处理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要进行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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