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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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屋附送家具家电应缴什么税?
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2年09月06日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销售企业。目前我公司库存商品房大量增加。为了增加销售,减少库存,回笼资金,我公司将房屋进行了精装修,并每套房购买了价值约10万元的家具家电,准备以每套100万元价格出售精装修的商品房,房价已包含了赠送的精装修和家具家电。请问,我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屋附送家具家电应缴什么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而应当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房地产销售商销售房屋同时赠送精装修和家具家电是当前房地产企业的一种营销方式,但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更不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房屋精装修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应当缴纳营业税,赠送的家具家电也包含在了100万元的房款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的同时,还赠送了家具和家电的,应照房屋销售价格全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赠送家具家电如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则还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含家电),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2011年07月21日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相应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含家电)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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