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248|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料] 国家税务局网站最新披露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4-18 13:50
  • 签到天数: 70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4-28 19:1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upin 于 2012-4-28 19:25 编辑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其中,有过如下交流。

       【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作为资金的发放者,如果是自有资金,他把这笔资金无息借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并且没有通过其他管道收取利息,那么,就不存在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的情况。
    看看这个答复,到位了吗?未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其它形式的利益,也要征营业税.关键在于基层局如何界定"其它经济利益"
       作为资金的发放者,如果此笔贷款是向银行贷来的,比如说他在银行贷了1000万,当然他要负担其中的利息,假设年利息是100万,那么,当他把这笔款项无息借给相关公司使用时,虽然没有得到利息收入,但是,由于这笔资金没有用在本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中,所以,这100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该企业税前扣除的
    作为营业税的征税项目无偿馈赠是不征税的(增值税产品的无偿馈赠是要征税)。因为作为行为类的征税项目,如果要征税的话,是很难确定计税价格的。比如:某人用了一个小时帮某人送了点货物,劳务费应该如何计算?是按照我每小时5000元的收费标准去算,还是按照快递的价格计算,这个计税价格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征收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山东地税的2011年4号公告,无息借贷要核定征收营业税,原则上是与营业税条例相冲突的
    2012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启用新报表,(总局201164号公告)新报表的变化:1、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从收入中扣减2、季度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以前多交税款可以抵减本期预缴4、房地产企业预计毛利行次单独列示5、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税款在预缴时可以抵减 Xu(674092877)  09:22:16
    房地产企业今年第一季度预缴时,启用新的预缴报表,可以明确的是,营业税及附加,期间费用均可以扣除,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减除不征税/免税收入,以前年度多交的税款,在季度预缴时直接抵减。
    Mr Xu(674092877)  09:23:32
    有人讲,季度预缴按64号公告填表说明,不允许扣减营业税及附加,年度汇缴时才允许扣,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歪解了政策。假如季度预缴不许扣,多交了税款,年度汇缴是应该退税的,但在实践中,退税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 孙勇 ]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 斯特信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  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  2012-04-11 09:37:57  ]
    [ 张俊丽 ]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  2012-04-11 09:41:4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  2012-04-11 09:41:47  ]
    [ 花开时节 ]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45:23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45:23  ]
    [ 财税问题 ]  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  2012-04-11 09:48:39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48:39  ]
    [ 334 ]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2-04-11 09:51:0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  2012-04-11 09:51:07  ]
    刘永刚 ]  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2012-04-11 09:53: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  2012-04-11 09:53:44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二)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  2012-04-11 09:53:44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全额拨备的,不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相关规定。 [  2012-04-11 09:53:44  ]
    [ fu ]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56:51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56:51

    [ 银勺子 ]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  2012-04-11 09:59:56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您所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  2012-04-11 09:59:56  
    [ 下雨啦 ]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  2012-04-11 10:02:56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范围进行归集。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  2012-04-11 10:02:56  
    李玉雷 ]  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五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下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该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用追回。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3号已宣布国税发[1997]71号文失效,目前操作合并,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怎样处理?
    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并外商投资孙公司后,只要外资股份不撤出,“二免三减半”不应追回,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恳请总局专家、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  2012-04-11 10:04:44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的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十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  2012-04-11 10:04:44  
    [ 354 ]  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  2012-04-11 10:07:26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项费用。 [  2012-04-11 10:07:26  
    [ XianghuiXing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没出台,发改委令  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  2012-04-11 10:09:43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  2012-04-11 10:09:43  
    [ syj333 ]  请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2012-04-11 10:11:38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2012-04-11 10:11:38  
    [ 黄波 ]  我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2-04-11 10:13:45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 [  2012-04-11 10:13:45  ]
    [ fzzcs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税总在答疑时回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而新出台的能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2、税总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公告“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3、《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  2012-04-11 10:16:32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等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和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经济繁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局将和财政部共同研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税收政策。
    [  2012-04-11 10:16:32  
    [ 123 ]  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10:18:45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10:18:45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1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8-21 21:15
  • 签到天数: 17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4-28 21:06:41 |只看该作者
    看过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4-28 21:21:39 |只看该作者
    需要法律性文件支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3-3 15:40
  • 签到天数: 404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4#
    发表于 2012-4-28 23:19: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7-21 08:56
  • 签到天数: 362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5#
    发表于 2012-4-29 08:29:5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分享,谢谢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11:29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2-5-2 16:55:57 |只看该作者
    好多字啊,加油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7 17:57
  • 签到天数: 280 天

    [LV.8]以坛为家I

    7#
    发表于 2012-5-2 17:10:51 |只看该作者
    努力,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9 22:06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2-5-3 17:18:5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31 15:53
  • 签到天数: 16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2-5-3 17:29: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学习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