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3746|回复: 13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纳税和收取发票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4-17 23:19: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纳税和收取发票

    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补偿收入也属于营业收入,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那么,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时,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列支?

    辨析答疑:

    1、拆迁补偿费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谓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开发成本,并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拆迁补偿费不属于营业性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

    3、非经营性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                2007.9.1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值 +3 收起 理由
    银河飞雪 + 3 楼主真给力!向你学习~~~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2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8-20 14:47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39#
    发表于 2016-8-20 16:07:2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3-17 16:20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138#
    发表于 2014-7-13 19:58:21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29 15:23
  • 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7#
    发表于 2014-7-10 08:55:52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我也知道的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7-10 08:36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36#
    发表于 2014-7-10 08:45:39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的业务真是繁杂!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8-29 08:46
  • 签到天数: 119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5#
    发表于 2014-7-9 17:36: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34#
    发表于 2014-7-8 19:27: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7-11 09:53
  • 签到天数: 110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3#
    发表于 2014-7-8 16:23:45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纳税,不用收取发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6-2 18:11
  • 签到天数: 136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32#
    发表于 2014-6-2 17:34:50 |只看该作者
    嘻嘻嘻嘻嘻嘻嘻嘻嘻嘻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6 21:16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131#
    发表于 2014-6-1 18:39:35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