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8-3-5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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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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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支出广告宣传费50万元;2010年实现经营收入3000万元(其中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结转为经营收入),支出广告宣传费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求:预售收入不是主营收入,因此2009年将5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在附表3的第40行作调减处理。2010年预售转经营收入,实际支出的400万元未超过上限,附表3的第27行不用调整,但在第40行应对上年已调减的50万元作调增处理,导致两年实际税前扣除400万元。
仍以上例说明,房地产企业进行如下筹划:2009年广告宣传费不变即50万元,但2010年企业广告宣传费支出为550万元,这样两年计算结果,企业实际享受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是450万元,未受任何损失。请问:
1、如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2009年不支出广告宣传费,而是在2010年支出广告宣传费450万元,则结果是两年共计税前扣除了450万元,形成筹划不一,税收负担不一的结果。这样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结果?
2、上述理解是否正确,即对费用进行调整,而不是对收入基数进行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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