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897|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国税函2009年31号第36条疑问-----以企业为主体疑问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3-6 09:2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国税发【2009】31条中,第36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不明白的是什么情况下才是以本企业为主体呢?请求解答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6-4-1 13:37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13-1-8 11:03:03 |只看该作者
    自行完成开发项目的主要部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2-7-15 23:20:26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是注册企业说的,别的企业和个人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2-3-14 16:15:44 |只看该作者
    多谢,应该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开发  企业进行管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2-26 16:45
  • 签到天数: 86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2-3-6 10:52: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以本企业为主体就是本企业开发,合作单位提供资金或者土地等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