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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大连市国税局热点问题(2012年第3期)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0 13:49
  • 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3-2 23:34: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企业所得税
      1. 供暖企业提前收取的取暖费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下列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均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再教育学习,拿发票回企业报销,企业是否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企业申请到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收到的财政局补助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4.如果企业取得发票的开票日期有误,开票单位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下列规定,贵单位所述的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收到这样的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企业准备废业,但还欠法人12000元,欠投资人12500元,欠其他公司10000元,请问这些欠款在办理废业时用不用交税,如果要交,都交什么税?
      答:您所述的业务在国税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下列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账款未付并且属于确实付不出去的,应确认为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6.新成立的韩国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已作废。目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税收优惠不再划分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是根据行业及具体生产经营项目来划分确认的。建议贵公司先查看具体的税收优惠内容,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判定。

      7.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想成立一家销售照明器材的公司,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第一次创业的,在税收减免上有无优惠政策?
      答: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113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8.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填写报表?
      答:如果贵单位符合下列条件,那么企业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该项优惠政策需要填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等于主表第25行×15%)、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 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时如有不明,可结合具体情况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1年执行的政策: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的规定: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9.我想咨询一下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截止时间?
      答:企业所得税年报截止到2012年5月31日。

      增值税
      10.企业最近签订了一笔销售合同,对方企业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给我企业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面的年检日期是2005年的,是否能证明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答:根据下列规定,现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已没有年检了,一般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贵公司的情况可以请对方企业提供其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即可证明其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11.单位购买的电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以下文件的规定,如果贵单位购买的电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的情况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2.印刷厂自己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小轿车,是否需要交增值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
      答:(1)是的。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小轿车需要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下列规定,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小轿车,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4.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的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工程物资,发生的运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15.我企业进口鱼苗,请问现在进口环节增值税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进口鱼苗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6.企业现在想从中山区迁移到西岗区,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要重新申请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在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需要重新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17.生产刨花板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时又是福利企业,请问这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出口退税
      18.外贸出口企业,现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这批货物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请问,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文件依据?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上述公司购进货物用于出口,不能凭收到的普通发票办理出口退税。

      19.企业在货物出口以后,按时申报了出口退税,也收到了退税款。但国外公司付款时间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国外公司支付给我企业一笔赔偿款。请问,与该赔偿款有关的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已经完成,那么该赔偿还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吗?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答:(1)贵公司收到的国外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2)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收到的国外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征管
      20.企业的营业执照变更,地址从沙河口区迁移中山区需要到哪里办理什么手续?
      答:(1)时限: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2)纳税人申请
      该纳税人注册和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向市联合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 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④ 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国地税各一联),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⑥ 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3)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实地调查审核
      市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于对提供资料完整、《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联合登记机构即时受理并进行实地调查。
      (4)主管税务机关作迁出处理
      对于联合登记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的纳税人,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其办理迁出手续,同时向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5)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凭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市联合登记机构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纳税人落户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迁入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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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8-11 09:33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2-3-30 09:39: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9732-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9-17 16:05
  • 签到天数: 425 天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2-3-3 12:21:4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2 14:28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2-3-3 09:52: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7-21 08:56
  • 签到天数: 362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3#
    发表于 2012-3-3 09:14: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提供的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2-3-3 08:43:2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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