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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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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1-31 23:03: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04日



      问题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 公司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国税函[2009]777号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请问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 还是税务局认定的当地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还是企业账面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没有同期同类的如何进行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企业支付借款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要纳税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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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2-2-1 14:15:55 |只看该作者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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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2-2-1 14:14:01 |只看该作者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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