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26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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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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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村经济合作社的全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村里的安置房。拆迁安置的费用当初都是村里另开账本跟村民结算的,我们是从建造开始建账。(这些拆迁补偿费用有没有必要全盘接收过来,接收过来影响到开发成本核算?)村里当初跟村民签的协议,拆迁安置协议上面是如此签订的,等面积部分A按照680元/㎡补差结算价,一部分B按照1700的成本价,还有一部分C按照2400的市场价(附近的商品房市场价是5000多,政府说这个市场价是安置房的市场价),被拆迁的老房子政府还会补偿一个评估价D,一般都是两三万,数字不大。
第一个问题:国税函(1995)549号文件写着是:“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门,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写第15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那么该如何开具发票?按照什么来计征营业税)(绍兴地区的营业税计征是按照开票软件的税额来计征,当然,修改也是可以的)文件上所说按照成本价格来计征,这个成本价是我账上的成本价还是协议里写着的成本价,怎么区分理解?
第二个问题:县里有一部分的补助款补贴给村里,应该是当做村民的房款补助吧,是入村里的帐的,有没有必要接收过来,如果接收过来,该如何入账?
第三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有文件好像提到是既入收入,也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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