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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下关于收定金的入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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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遊四海
时间:
2011-8-11 17:00
标题:
请教一下关于收定金的入账问题
我们公司因为拿的地块地段比较好,土地成本很多,现遇到地下有很多孤石,造成工期严重拖延,如今资金有困难,现在有一家集团公司想要以成本价(最后决算)购买我们2万平米的商业,要预付我们一个亿,让我们先有部分资金周转,请教下,收到这笔款后要怎么入账,因为现在我们还在挖地下室阶段,也还没具备销售条件,不知道会不会涉及到其他的问题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8-12 09:06
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吧,这样的操作模式实际是用应付对方的利息冲抵了你公司的利润,少交了营业税。用成本价销售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重新核定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8-12 09:18
标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9423-1-1.html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8-12 09:23
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所以说这样的操作还是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作者:
千山我独行
时间:
2011-8-12 09:31
感谢 银河飞雪老师的解答
作者:
雲遊四海
时间:
2011-8-12 09:35
学习了,谢谢银河飞雪!
,是比较有风险,但是我们现在确实是跟对方签订按成本价左右先收他部分定金,其余的按工程进度付款
作者:
微风拂面
时间:
2011-8-17 16:42
谢谢银河飞雪,我也学习学习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9-4 14:55
版主,实际工作中的甲供材的合并计税营业额是否适用 你回复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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