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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讨论] 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2 12:5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7-29 14:13: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近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讨论帖子。
    居然有许多朋友说它不合法或者失效了,还说造成许多冤案等等,其实是他们对税总堵住了某些“税务策划者”的财路所做的发泄情绪而已,为了说明此文的前世今身,我从借用朋友的文章方法分析一下:
    从目前中国境内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实务和实践来看,股权转让意图规避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或者筹划,大行其道。但是,大家经常这样做或者选择这条路径,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就能绝对规避高额税费,反而搞不好弄得进退维谷。希望企业策划时引以为鉴。下面是具体内容,请参考!
    【背景和示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到国土部门属下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再在其土地所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间涉及土地转让的税费,转让金大约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税,成交价的3%,以及其余零星费用。土地成交价往往金额巨大,随之交易税费一般亦为数不低。为省税费,有的土地交易双方不愿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转让原土地权利人(公司)股权的方式,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通过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 本帖最后由 武汉-狂人 于 2011-7-29 14: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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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1#
    发表于 2012-3-24 15:45:57 |只看该作者
    好好好好好好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3-11 10:4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0#
    发表于 2012-1-14 16:10: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9-13 10:35
  • 签到天数: 697 天

    [LV.9]以坛为家II

    19#
    发表于 2011-12-18 15:08:50 |只看该作者
    学习进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6 15:26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18#
    发表于 2011-11-30 22:07:12 |只看该作者
    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7#
    发表于 2011-11-19 20:14:24 |只看该作者
    不管原创还是转帖,分享给大家就是好同志,强烈建议狂人以后收费“但是我最好除外”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4 09:02
  •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6#
    发表于 2011-11-19 14:28:48 |只看该作者
    正要这类资料恶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2-18 15:34
  • 签到天数: 59 天

    [LV.5]常住居民I

    15#
    发表于 2011-11-19 13:24:3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1-6 14:02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14#
    发表于 2011-11-16 15:06:44 |只看该作者
    感觉眼熟。。。。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1-10-26 17:25:27 |只看该作者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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