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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强力推荐——话说“权责发生制”运用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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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5-26 15:44: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强力推荐——话说“权责发生制”运用的问题。
         在实际中常常看到专家大师们讨论问题时说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可以扣除什么什么费用,大家也是讨论意见纷纷,俺再也看不下去专家大师们的信口雌黄了,发一文以正视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几乎是原文照搬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既然是引用的会计上定义,那么其中的“收入”和“费用”就应该还是会计上的概念,而并非是税法上的概念。因为所得税法上称收入为“收入总额”或者“***收入”,称费用为“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质只是引用了会计上的一个计算(核算)的基本原则,而并非具体的“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或扣除的基本规则。
            在《企业会计准则》上“权责发生制”从一般核算原则上升为会计基本提前假设(有专家称之为第五大会计假设),表示所有会计事项和交易必须遵照“权责发生制”的精神执行。因为它是会计核算的提前,而非一般性核算原则,从而摆脱了与其他一般性原则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但是在税法上“权责发生制”仍然是作为一般性规定来看待,在扣除规则上仅仅作为一般性扣除规定,受到限制性扣除规定和特殊性扣除规定的制约,而且必须让位于限制性扣除规定和特殊性扣除规定,因为一般性扣除规定属于层次最低级的规定。
           例如企业本期发生的若干业务招待费。按第9条“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应当在当期税前扣除,不得提前或者滞后扣除。扣除多少呢?就应该执行限制性扣除规定了。
             如同,《宪法》上规定所有的中国人都可以去当国家主席,但是加上一个特定规定之后,能够有资格当上国家主席的人是少之又少了——同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条规定,所有按权责发生制产生的“费用”应当在税前扣除,但是必须让位于限制性扣除规定和特殊性扣除规定。
             大家觉得是不是好象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实质上是反映一个立法原则目的上的差异——作为以税收为目标的法律,是不可能与以受托责任观为目的的会计法规趋同的,因此在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时是有本质上的差异:一个全部完全的遵守;一个是在制约规定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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