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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税中望月解读23号公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应提供生产证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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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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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4-12 09:03: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原创>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提供货物生产证明
    作者:樊剑英日期:2011-04-12来源:中国税网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例如,塑钢门窗生产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供应并安装门窗,在一项经济业务当中就会涉及到两个税种的计算缴纳问题,相应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就要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业务。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了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但不具有公允性或者没有分别核算,则会有两个税务机关对于其经济业务进行核定纳税。核定额高低主动权不在于纳税企业,难免陷入被动局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四条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规定基本一致,“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23公告重新明确纳税程序有助于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理解,有望给从事上述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带来执行上的便利。

      举例说明:春兰门窗公司2011年承揽A房地产企业项目门窗制作安装业务,总价款1000万元,合同中约定其中安装价款400万元,春兰公司按照600万元给A房地产企业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按照400万元给A房地产企业开具建筑业发票。按照常规安装费用占总价款的30%推算,春兰公司有虚增建筑业营业额的嫌疑,则可能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700万元,地税机关未必会少征收其营业税。另外,如果合同未做约定,则可能国税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700万元,地税机关核定建筑营业额400万元,甚至可能出现地税机关以双方签订的是“门窗安装合同”为由全额征收营业税,国税机关以双方签订的是“供货合同”为由全额征收增值税。这样一笔经济业务,在分税制现实情况下难免出现纳税人税负加重的结果。

      23号公告实施后,可以为纳税人解决以上操作障碍,根据公告规定,春兰公司在地税纳税申报时,首先应持有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果国税机关出具了证明,表示国税机关依法在行使增值税管辖权,营业税管辖权应由地税机关依法行使,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正常征收营业税,而不应扩大核定营业额。退一步讲,如果国税机关为保税源没有为纳税人出具证明或拒绝为纳税人出具证明,也并非表明地税机关可以全额征收营业税。原则上地税机关仍应以营业税条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依法核定营业额,而不能对23号公告做反向理解。当然,对于销售非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情形,国税机关是不会为其出具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全额征收其营业税也在情理之中。例如之前《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27号)对不能同时提供“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和“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得扣减自产货物价款的规定。

      关于纳税申报的问题,笔者建议参照穗地税函[2009]52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作为附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23号公告实施,同时宣告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以不具备资质从事货物销售和建筑安装业务而全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失效相信对于纳税人从此是一种解放,但能否提供“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将成为纳税人税务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因素。

    点评

    自产货物23号公告已明确,货物部分增值税,劳务部分营业税,房产公司不能单收增值税发票,也不能单收建筑发票,否则会被另一税务机关核定  发表于 2011-10-1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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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20 21:28
  • 签到天数: 13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1#
    发表于 2013-2-20 15:27:24 |只看该作者
    简明扼要,不愧为专家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7-12 14:25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20#
    发表于 2012-2-16 10:44:2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4-23 18:31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19#
    发表于 2011-10-15 11:03:05 |只看该作者
    外购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怎样来确定未统一:按营业税条列细则第六条混合销售按生产零售的单位及个人交增值税,其他单位交营业税,第七条只规定了自产货物类型,那么可以理解为自产货物外仍为混合销售,那么外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商场应该单交增值税不需同时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装饰企业只需单营业税不需同时增值税否则和营业税条列混合销售矛盾。
            但厦地税发[2009]106号文件规定如下: 对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两种情况执行:
      (一)能划分安装劳务金额和销售外购货物金额的,不论签订安装合同还是销售合同,均对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外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安装费、销售外购货物金额划分不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计算纳税人上一年营业收入中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对上一年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若为当年新办企业,无法提供上一年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分析,能分清按自产货物政策处理了,而分不清的按混合销售处理(营业税条列只要是外购混合全部只一种税)
       穗地税函[2011]104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以及非自产货物(如:外购货物等)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仅限于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即非自产货物价款不得扣减)的余额。
       从这文件分析外购货物全额交营业税(按营业税条列细则第六条混合销售按生产零售的单位及个人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问过12366与当地税务与商场签订销售货物及建筑劳务合同怎样纳税,答复合同中注明免费安装或不体现安装费只需增值税,反之没注明及体现有安装费交两种税(按营业税条列细则第六条混合销售按生产零售的单位及个人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典型混合销售,免费不免费体现不体现均应交增值税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4-23 18:31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18#
    发表于 2011-10-7 13:50:04 |只看该作者
    樊老师:
        自产货物,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那么外购货物呢?我查了资料23号公告只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做了具体规定,但未对外购货物作规定,多数对销售外购货物提供建筑劳务的理解采纳营业税条例第六条按混合销售处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纳税人,生产商贸为主的企业向甲方出具合同总额的商品销售发票。非生产商贸为主的企业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的劳务地发生的建筑业发票。
       但是厦地税发[2009]106号 对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两种情况执行:
      (一)能划分安装劳务金额和销售外购货物金额的,不论签订安装合同还是销售合同,均对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外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安装费、销售外购货物金额划分不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计算纳税人上一年营业收入中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对上一年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若为当年新办企业,无法提供上一年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穗地税函[2011]104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以及非自产货物(如:外购货物等)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仅限于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即非自产货物价款不得扣减)的余额。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从上两个税务文件看 外购是未按混合销售来处理,那岂不是与营业税条例混合销售有冲突了?
       
         是不是建筑劳务的混合销售属于特殊的下面中的
    第二条
         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4-23 18:31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17#
    发表于 2011-10-7 13:45:25 |只看该作者
    樊老师你好:

         广州【2009】527已作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1]104号              2011-6-20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现将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算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
      1.能够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以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2.不能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不得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即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以及非自产货物(如:外购货物等)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仅限于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即非自产货物价款不得扣减)的余额。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广州市(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SB011(2011年版))的附件: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三)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

      四、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关于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扣除分包营业额问题
      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位,凭以下资料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承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
      (三)承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抵扣联或发票联);
      (四)承包单位开具的建筑劳务价款《建筑业统一发票》。

      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5-9 10:1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6#
    发表于 2011-8-25 10:56:53 |只看该作者
    请问樊老师如果合同约定是销售货物并包安装的,是否还需要缴纳营业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11-7-21 14:37:3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看税中望月老师多好,免费给大家提供学习资料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1-7-21 12:02: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谢谢税中望月老师的悉心解答还有该网站搭建的良好平台,我们受益多多!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6-19 06:17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13#
    发表于 2011-7-18 17:33: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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