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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该公司在“某中心”的开发销售中,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补偿面积与拆迁户原产权面积相等的部分未按“销售不动产”处理和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及粤地税函〔2000〕28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偿拆迁户住房及销售住房而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的规定,该公司“某中心” 回迁房补偿面积为:4,000平方米,核定成本价每平方米为600元,《关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某中心”回迁房缴税开票的批复》城地税发〔2004〕242号),计税总额为2,400,000.00元(4,000×600=2,400,000.00),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2,400,000.00 × 5% = 1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建税:120,000.00 × 7% = 8,400.0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0,000.60 × 3% = 3,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60,000.00元。
但稽查报告没有将计税总额2,400,000.00元作为营业收入调增计税所得额,少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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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赞同将计税总额2,400,000.00元作为营业收入调增计税所得额,补计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自房地产会计联盟http://www.fdckj.com,本贴地址: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ead.php?tid=98
版主帖子中提到的房产补偿给拆迁户,补偿面积与拆迁户原产权面积相等的部分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那不是用现金补偿给拆迁户对开发商来说更合算一些?!
本人刚刚涉足房产开发,可能提的问题比较幼稚,请不要笑话!
此问题我在版主原帖中也提了,怕没人看见,便新开一贴。希望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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