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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2011年1月17日 作者:樊剑英
1.调整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008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25-45=280(万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2008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64.50万元,可以退税额64.50万元。剩余的70-64.50=5.50(万元)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只能作为亏损向2009年度结转。
(2)2009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34-120+22=336(万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336×25%=84(万元)
2009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50万元,可以退税额53.50万元。剩余的84-53.50=30.50(万元)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22万元只能作为亏损向2010年度结转。
(3)2010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60-315+122=567(万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567×25%=141.75万元
2010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70.50万元,可以退税额141.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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