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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29号公告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多交税可退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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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2-24 23:34: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国税务报2011年1月17日 作者:樊剑英

    1.调整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008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25-45=280(万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2008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64.50万元,可以退税额64.50万元。剩余的70-64.50=5.50(万元)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只能作为亏损向2009年度结转。

      (2)2009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34-120+22=336(万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336×25%=84(万元)

      2009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50万元,可以退税额53.50万元。剩余的84-53.50=30.50(万元)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22万元只能作为亏损向2010年度结转。

      (3)2010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60-315+122=567(万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567×25%=141.75万元

      2010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70.50万元,可以退税额14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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