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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在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非法集资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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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5 21:16: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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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7-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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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1-1-6 10:06:48 |只看该作者
    公司之间的往来(注:无买卖业务),这种算非法集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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