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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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收帐款业务有关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预收帐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是一项付债,这项付债需要以后的商品或劳务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生预收帐款业务时,按收到的帐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科目, 销售实现时,应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退还多收的货款时应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购买补付的货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科目。这样的处理并不难理解。以下几点是笔者重要说明的。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此就产生了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的时间差异。而现有的有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货记“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并没有明确按预收款方式下计算的营业税如何会计处理。从而造成现实工作中,对产生预缴营业税时的业务会计核算不统一,有的将按预收帐款计算的营业税确认为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期损益,有的递延到销售实现以后各期.笔者认为采用后者核算,更能准确地反映该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且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这样预收帐款计算出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就属于一项时间差异。
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收入缴纳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问题,工作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可以扣除。有的认为,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就不能由当期的收入配比负担,因而不可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营业税。还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可以扣除。所以,从上述规定来看,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是可以在缴纳当期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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