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76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关于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3 22:4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  

       问题内容:
      目前大型企业在往来结算时均由合同确定一定的账期,如半个月结算付款或十天结算付款,特别在往来频繁时不可能分笔结算,只能以一定期限结算,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们理解是,既然办法把发票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收入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在确认应收款时确认。这样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并不一致,每月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都不会相同,有时悬殊还较大,这也是目前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况,对小企业来说在收入确认时开发票并不困难,但对大企业来说显然并不现实,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在实际经营中也行不通。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这明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与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发票是“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时开具不符,由于现在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发票开具额应与收入一致,或收入大开发票才可以申报,那如果在结算环节开票,收入与开票不一致如何解决?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限应依照上述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6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3 23:16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0-12-4 09:05:44 |只看该作者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8-23 14:4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2-8-3 14:03:58 |只看该作者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