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31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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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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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拟开发一生态旅游村项目。经与地方政府协商后,此项目用地分成两块,一块国有土地按正常程序挂牌,做房地产开发出售。另一部分是集体用地,做景观绿化,由村民委员会与我公司签订协议出让给我公司70年。现在后部分的协议书已经签订,我看到后发现这份协议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明显不合法,和老总汇报,老总已经知晓此事,但他表示这是无奈之举。现在地方政府要求把这部分款项先打到上级财政局,由财政局返到地方政府后下发到村民手中。我想请教大家事情既然这样了,在把此笔款项汇往财政局后,我们应该要求财政局出具什么样的手续才能合理入账?另外我现在考虑能否把这部分集体用地出让协议改成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在由他们开具租赁发票后,我应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期分摊,还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如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后期要怎样进行分摊,分摊到哪儿;作为成本费用入账,究竟进入哪个成本费用才能合理合法?
以上几个问题向大家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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