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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统借统贷利息支付不受关联方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比例限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0-9 21:13: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以上法规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资本弱化”(即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从而进行避税。

      而统借统贷行为则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统借统贷行为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该项政策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已得到明确,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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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6-8-30 17:09
  • 签到天数: 19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1#
    发表于 2013-2-27 20:21: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来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8-14 11:45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0#
    发表于 2012-7-26 17:04: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指导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5-31 15:27
  • 签到天数: 18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9#
    发表于 2011-5-18 10:02:07 |只看该作者
    关联企业的利息扣除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2-14 12:33
  • 签到天数: 10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8#
    发表于 2011-5-16 08:48:55 |只看该作者
    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差距的,这个具体操作税务不承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8 19:40
  • 签到天数: 292 天

    [LV.8]以坛为家I

    27#
    发表于 2011-5-16 07:15:35 |只看该作者
    工作中正遇到该问题,学习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37689-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9-16 11:31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6#
    发表于 2011-4-7 20:17:03 |只看该作者
    单位有此情况,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
    发表于 2011-4-4 14:03: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有价值,值得学习研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7 21:05
  • 签到天数: 745 天

    [LV.9]以坛为家II

    24#
    发表于 2011-4-4 08:09:20 |只看该作者
    工作中正遇到该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2015-12-16 09:56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23#
    发表于 2011-4-4 00:42:52 |只看该作者
    目前工作中正好出现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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