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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送冰箱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加大销售力度,于近期推出一项促销方案,规定凡是在促销期间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配送价值2500元的冰箱1台。该公司优惠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并按此开据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送出冰箱100台,价值25万元。为此,该公司财务人员以此种情况在税法上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向地税部门计算缴纳营业税76.25万元〔(1500+25)×5%〕。但作为增值税主管机关的国税部门认为企业上述政策理解有误,售房与赠送冰箱属于兼营行为,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分别确定,分别缴纳。为此,该公司财务人员对上述的征税依据提出政策咨询。
首先,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确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现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里的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概念,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对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三个层面的关系。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是指货物销售。
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中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三是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联系。一般而言,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一项行为中。就本例而言,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促销行为属于在销售不动产的同时销售货物(冰箱)的行为,没有同时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所以该项行为不能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而属于营业税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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