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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异地拆迁安置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曾韦韦    时间: 2010-8-20 15:55
标题: 异地拆迁安置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根据这个文件的表述,异地安置是否不用视同销售?
作者: 曾韦韦    时间: 2010-8-23 10:12
为什么没人回答呢?自己顶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8-23 10:25
按公允价视同销售.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0-9-29 09:33
据规定,对拆迁回迁户销售的住房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异地安置也属于是实物补偿,个人理解,对于自行构建的,同样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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