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一、 首先明白什么是甲供材?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二、 甲供材的营业税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三、税收立法者及税务局最担心的事情是什么?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基于税收立法者的担心: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按照供料方提供的发票进入工程成本,将甲供材所应承担的税金漏掉,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四、如何解决税务立法者及税务局担心的事情
假设房地产公司甲供材2000万元,总包(不含甲供)为10000万元。原来的规定,乙方提供发票12000万元(A+B),缴纳的税金是(A+B)*3.33%=12000*3.33%=399.6万元,由甲方代扣代缴。
我的处理方案:
(A+B)*(3.33%+1)=A*3.33%+A+B*3.33%+B
=2000*3.33%+2000+10000*3.33%+10000
后三项没有争议,供货商提供的发票2000万元;由乙方开具工程施工发票(10000*3.33%+10000),甲方代扣税金。关键是第一项,税务局就担心A*3.33%所承担的税丢了。我的想法是,将这部分发票承担的税收提出来,交给税务局。即:我们支付税款A*3.33%*3.33%, 由乙方开具发票,金额是A*3.33%=2000*3.33%=66.6万元。乙方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工程款,甲方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
66.6万元
贷:应交税金
66.6万元
把税收立法者及税务局担心的漏税事项解决了,我们采取甲供材直接进成本就没有了阻力。
五、 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建立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基础之上,若采用的招标方式是费率招标,甲供材的使用、监督难度有些大。
2、 税务局对66.66万元的开发成本需要认可,需要跟当地税务局协调。
六、 采取上述做法的好处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建设一普通住宅小区,总投资额10亿元,建设期5年。其中建筑成本、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三者一般是甲供材)占月70%,即7亿元,甲供材占三者的30%即7*30%=21000万元。
1、 甲供材单独列支,总包合同金额少了,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数向政府缴纳的费用少了。劳保费少缴纳:21000万元*2.6%=546万元
2、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少了,向政府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就少了,虽然小区完工后保证金可以退换,但占用甲方的资金利息。
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1000万元*2%=420万元,
按照单利年利率10%计算利息:420*10%*5=210万元
3、 市场交易费等其他费用。
综合粗算,可以节约成本为总投资的1-1.5%。也就是说投资10亿元的小区,甲供材按照本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的的话,可以节约1000万元-1500万元的成本,这可是纯利润啊。(本文系个人观点,不合理之处请各位包涵并给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