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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和稀泥的规定——建质(2005)7号“保证金”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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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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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6 19:35: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建质(20057号“保证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1、指质量保修金,2、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在会计处理上作为预收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以后,发生维修费用时,再冲减预收账款视情况做成本或者费用。
         所谓质量保证金(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在会计处理上作为其他应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很,应该全额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
        在实践中质保金一般都被用来表示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使用更为广泛。如各地通行的由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0)通用条款部分第34.3款中约定了,“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另外,不管是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是原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使用的都是“质量保修”的表述方式。
        尽管质量保修金的实践使用范围更广,但除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在2005112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以外,很少有明确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修金的法律规定。而在建质[2005]7号中,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却是在同一层面的意义上进行使用。建质[2005]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显然这个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所在,让人无所适从。其内在所指,其实就是我们平常所熟知和常用的质量保修的概念;但其外在表现形式,却简称为“保证金”。
         在建筑工程的实践中,尽管质量保修金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些,一般情况下质保金也都约定俗成的被拿来表示成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就导致了在工程实践领域,这类工程的事件纠纷仍然常常发生。在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质保金到底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是一个二选问题,也许没有人能够真正回答。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在法律规定本身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有必要自己分清楚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含义区别所在,以及如何避免这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万全之策总难寻,目前这种情况下,在订立合同之初时就要尽量注意避免使用“质保金”这样的带有模糊性理解的缩略语。即便一定要使用,最好也能够在合同文本的一开始,就有关的关键性词汇进行定义,这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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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表于 2010-9-21 22:15:13 |只看该作者
    质保金到底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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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0-8-7 09:53:39 |只看该作者
    哎,文件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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