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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物业公司代收租户水电费税务行为,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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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7-23 10:16: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物业公司代收租户水电费税务行为,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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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9 15:01
  • 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11#
    发表于 2010-7-23 15:22:33 |只看该作者
    咨询我们这边地税:
    没有差额不用交税,使用地税统一收据。有差额交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10-7-23 12:18:15 |只看该作者
    应该属于营业税项下的服务业税目,有差额的话交,没差额不交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0-7-23 12:12:5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回复!确实各人说法不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9 17:33
  • 签到天数: 12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0-7-23 11:25:5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应该交营业税,你们只是代征,又不属于经营销售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0-7-23 11:15:50 |只看该作者
    (1)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地税局规定不一样,深圳国税认为是转售水电,要交增值税,开的是水电专用增值税发票,依据深国税发[1995]178号
    (2)厦门地税认为交营业税,请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如何开具发票的复函
            厦地税函[2009]53号   2009年9月9日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你会《关于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发票的紧急报告》(厦物协[200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果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时,应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其收入计入总营业额。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等,取得水、电、燃气等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取得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自制收据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特此函复。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4-27 19:00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0-7-23 11:08:2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是缴营业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7-23 10:26:14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税务人员说交增值税的税法依据。


    但是也有人认为是交营业税,见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抄送:财政部,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7-23 10:23:12 |只看该作者
    1 深国税发[1995]178号,

    关于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1995]178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5-06-01

    各分局:
    据反映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559号)第三、四条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政策和征管上的问题,要求重新给予明确。现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对小型水电经销单位经销自来水和电力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下称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不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各项专用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对于采用代销方式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地税局印制的《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在帐务上必须与增值税应销售收入分别核算。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7-23 10:21:40 |只看该作者
    我这边税局人员说是转售水电,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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