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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涉税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5-5 13:30: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为主的保障体系。此外,一些企业从各种因素考虑,会为职工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时需要注意相关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涉税政策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1、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法规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国家法规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2、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3、企业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超过标准或比例的部分并入个人工薪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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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31#
    发表于 2009-6-28 10:44:05 |只看该作者
    回复能学的全面些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6-28 15:5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0#
    发表于 2009-6-12 10:57:07 |只看该作者
    写得好,值得学习,非常感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29#
    发表于 2009-5-31 17:27: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一定好好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8#
    发表于 2009-5-30 13:18:3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27#
    发表于 2009-5-23 16:12:15 |只看该作者
    社保涉税较多,政策性强

    该用户从未签到

    26#
    发表于 2009-5-22 14:43:38 |只看该作者
    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
    发表于 2009-3-30 11:12:28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补习一下,谢谢!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348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4#
    发表于 2009-3-19 15:33:11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一下 谢谢楼主

    该用户从未签到

    23#
    发表于 2009-3-9 15:19:18 |只看该作者
    回了,怎么还看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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