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业务,请问如何纳税:开发建设某小区住宅,房屋外墙需贴瓷砖,我单位采用自采瓷砖1000万,由销售单位向我开发票。目前票款已结清。我单位将此部分活委托给某施工单位负责贴砖,协商施工费200万元(含辅料、人工等),并签定了200万的施工合同。请问,1、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列支成本?2、受我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应按本项工程所用的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你单位自采瓷砖1000万也应一并并入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你单位在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采购、施工等建筑安装费用,属于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核算,完工后待实际销售开发产品时结转销售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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