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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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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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新旧合同衔接问题。财税(2009)112号规定,应税行为和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以合同到期日和09年12月31日孰先为原则。
A和B08年1月1日签3年租房合同,当时就收了360万租金,老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08年每个月10万来交营业税,因为合同10年12月31日到期,因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从09年1月1号要按新营业税来,所以09年1月1日租赁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2月15号前得把240万租赁业营业税12万交了。
A和境外B签境外咨询合同,也是08年1月1日,期限到09年6月30日,当天就收了180万咨询费,那么08年一年的120万因为是境外的不需要交税,09年呢?因为09年6月30日早于09年12月31日,所以应税行为确定仍适用旧税法,1分钱不用交。
再换一种思路,如果当初这个B没有未卜先知的本领(他再突发奇想,也不会想到中国的营业税改革成属人征收呢,时至今日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仍以劳务发生地属地原则确定,同时流转税,差别哪这么大呢?)合同签到了2010年6月31日,假设租金是300万,08年不征税,但因为合同到期晚于09年12月31日,应税行为按新税法来,属于应税行为了,好了,09年1月1日因为劳务是连续提供的,而钱早就收了,所以还是2月15日前把180万的营业税金交到税务局,否则,税务局自有办法。
例:村委会的土地如果办理了政府征用改为国有土地,村委会收到的补偿款作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村委会私下与开发商搞小产权房建设,集体土地还是那个集体土地,还在村委会名下,那么取得的开发商给的钞票应当作为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什么时候收到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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