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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各位老师: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利息扣除”问题
我在的2家公司未清算实际情况是A公司无任何利息、B公司归集的资本化利息为民间融资及单位借款(利息以白条及单位收据方式入账)
土地增值税细则: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及按项目分摊的、资本化利息据实扣除/ 缺一的合并按10%扣除.。
因为对该条吃不准,分别咨询了2个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
答复:
A地回复 利息支出能作为扣除项目的首要前提是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银行利息单或地税Dai.开发票)、即利息一分钱都不能扣除
B地回复:AB公司都属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合计按10%扣除
请教各位经历过清算的同行:税务局实际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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