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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本计算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邱永梅    时间: 2010-3-27 10:28
标题: 成本计算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 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请问大家这里所说的规定是不是将取得合法的凭据成本,再追加计入汇算清交前完工成本?汇算清交前已销商品房销售成本是否再追加销售成本吗?追加后冲减的利润是否冲减本年利润?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3-27 18:57
可以追加,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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