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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合作建房”的立项分为三种情况:即供地方申请立项、出资方申请立项和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 1、供地方立项的,供地方是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人,其新建的房屋所有权归供地方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供地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分给出资方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出资方分得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实际上是出资方用建设资金购买的,办理权属登记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的规定,此种情况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合作建房”,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情形纳税。 2、出资方立项的,出资方是房屋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其新建的房屋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关于这种方式是否适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合作建房”的规定,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上述分析可知,如果是出资方拥有产权,其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办理从供地方以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这实质上就不是双方的一种合作了,而是变成了出资方花钱买出地方的产权,而后再把完整产权的房产卖给了出地方的单方项目运作。这种合作方式下,供地方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分配给供地方的的房屋视同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视同转让,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