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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商自拆修建的房产重新开发新项目的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zimo1203    时间: 2010-2-24 13:46
标题: 开发商自拆修建的房产重新开发新项目的税务处理
开发商2000年修了一栋A楼,其中A楼的2/3卖给了B公司, 1/3转固,  目前开发商打算把A楼拆了,重新报建,重新修电梯公寓,于是支付2000万的拆迁补偿给B公司,B公司到税务Dai.开发票,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入新项目的土地成本,另1/3转固的,在所得税汇算前45日到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作固定资产报损,税前列支,  
请问我上面的观点是否正确阿??或者那么不对,帮我指出哈
其实转固的那部分不报损,进新项目的开发成本对企业更有利,可是现实中应该怎么操作阿???请各位帮忙看看,指导指导,谢谢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2-24 17:47
你的做法应该是对的

1、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所以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所述企业房产如果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所以去税务局报损是必须的,否则无法税前扣除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2-24 19:48
自行拆除部分房产应视同该项目的拆迁成本,经税务报损后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损失应该记入开发成本,报损是必须的,不能图省事,否则以后可能会有麻烦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2-24 19:49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zimo1203    时间: 2010-2-25 10:03
谢谢上面2位朋友~~~~~~~ :handshake
作者: zimo1203    时间: 2010-2-25 10:10
原帖由 银河飞雪 于 2010-2-24 19:48 发表
自行拆除部分房产应视同该项目的拆迁成本,经税务报损后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损失应该记入开发成本,报损是必须的,不能图省事,否则以后可能会有麻烦


还有一问题请教 :这个固定资产报损是在公司注册地申报,可是如果进新项目的拆迁成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办理手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认可阿??
作者: zimo1203    时间: 2010-2-25 10:12
难道需要2边的税务局都去报损 ???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10-2-25 13:38
报损只涉及企业所得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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