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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建房屋的外围电工程、水暖管道工程支出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有如下截然不同的观点。现将这些观点摘录于下,供学习参考。
观点一:应按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执行
日前,部分企业咨询这么一个问题,即企业新建厂房,对于新建厂房的外围的电工程和水暖管道工程,由于他们的使用寿命和房屋的使用寿命不一样。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即这些外围电工程和水暖管道工程,企业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固定资产入账,而不需要将这些工程的价值并入房屋的价值之内,和房屋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因此,这里企业就提出这个一个疑问,既然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这些房屋外围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确认,那这些外围工程的价款是否要并入房屋的价值一并申报缴纳房产税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和另一个问题也很相似,就是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非房地产企业而言,企业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土地的价值可以不转入在建工程,最终结转到房屋的固定资产价值内。土地仍可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并进行摊销。那此时,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土地的价值是否要并入房屋价值一并征收房产税呢?
为解答上述疑惑,我们还是先来看以下这两个文件: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该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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