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6-7-26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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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楼房的地下层很多都用于建地下车库,包括可办产权的及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不可办产权的。
现假设是可以办理产权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或可销售的情况下,对地下层成本如何分摊的问题是如何分摊的?
我个人意见:地下层的成本主要就是基础部分,建筑不能没有了这个地下层而凌空存在,地基是整个建筑的基础来的,因此我觉得地下层的的成本应该在地上建筑面积及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已扣除人防部分)进行分摊。
09年31号文虽然说地下车库应作为配套设施核算,但车位是营利性的,按道理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核算。因为车位就是地下层,如果车位作为核算对象分摊成本。是否存在一种可能,税务机关认为将地下层(包括基础)部分的成本全部摊入地下车库成本,而不是上面所说在地上建筑和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因地下层的成本基本占了全部开发成本几乎15%,这样就造成地下车库的成本相当高,而地上建筑的成本变低了。
如果税务机关真的那样处理,大家觉得是否合理?欢迎大家讨论。
涉及到2个问题:
1、地下车库可为业主办理产权,08年1月1日前按旧31号文单独核算成本并按销售结转。08年后对尚未销售的部分如何处理?同新31号文如何衔接?是仍按旧31号文处理,按销售结转成本;还是按31号将未销售的车位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因车位仍继续销售,按新31号文则会出现有收入无成本的现象,个人觉得还是按旧31号文处理吧。
2、车库的分摊成本问题。是将地下层的成本全部摊入地下车库还是按地上、车库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另外,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间接费用等应按什么标准分摊入车库成本?
另请教,对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问题,有无相关的可参考的文件依据,请各位高手告知。谢谢!
[ 本帖最后由 weitianjiang 于 2009-12-18 10:5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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