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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一次性收取预收款项所得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12-1 22:09
标题: 关于一次性收取预收款项所得税处理
我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是全年一次性收取的,在第一季度纳税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一、营业税方面

按营业税条例及细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

A、《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 林娇    时间: 2009-12-1 22:15
偶学习来了!谢谢!
作者: 大海浪花    时间: 2010-2-20 10:37
新手请帮助
作者: 三叶秋竹    时间: 2010-2-20 14:59
新手请帮助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2-20 19:25
偶学习来了!

作者: gobbu    时间: 2012-2-1 22:23
写论文中,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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