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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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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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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2-1 14:50: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为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也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作了新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对比解析。

      新准则主要变化: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借款费用,改为在同时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在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进行资本化。

      2.准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除专门借款外,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资产,当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其一般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3.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发生变化,即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案例:亚光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建造生产车间,预计2010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占用了一笔专门借款、两笔一般借款,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08年1月1日取得专门借款,本金为40000万元,利率为9%,3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2007年11月1日取得一般借款,本金为28600万元,利率为6%,3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2007年12月1日取得一般借款,本金为25000万元,利率为8%,5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

      2.2008年1月1日,支付购买工程物资的价款和增值税共20000万元。2月1日,支付建造人员职工薪酬3150万元。3月1日,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建造生产车间,该产品的成本为260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为15000万元,当初购买该材料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50万元,该产品计税价格为50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3月31日,本月用于该生产车间建造的产品缴纳增值税5950万元。

      假定该公司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每月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闲置专门借款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的短期投资,假定短期投资年收益率为6%,要求计算2007年1月、2月、3月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并作出相关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解析:

      1.2007年1月的专门借款,应付利息=40000×9%÷12=300(万元),短期投资收益=(40000-20000)×6%÷12=100(万元),资本化的金额=300-100=200(万元)。2008年1月的一般借款,费用化金额=28600×6%÷12+25000×8%÷12=309.6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200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00
    财务费用       309.67
       贷:应付利息  609.67

      2.2007年2月的专门借款,应付利息=40000×9%÷12=300(万元),短期投资收益=(40000-20000-3150)×6%÷12=84.25(万元),资本化的金额=300-84.25=215.75(万元)。2007年2月的一般借款,费用化金额=28600×6%÷12+25000×8%÷12=309.6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215.75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84.25
       财务费用        309.67
       贷:应付利息       6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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