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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对于站长一则帖子的疑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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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13 15:47: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在实务的帖子里,看了站长一篇帖子,内容如下:
问: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并入返还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取得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并入纳税所得。
上述解答,以后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处理。
在账务处理上,可以进资本公积或者营业外支出

本人有两个问题:
1.如果是前期多收了的退回,应该不用缴税吧?是否有这种情况呢?

2.为什么进“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呢?应该是入“营业外收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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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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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7-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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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10-13 16:49:0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想,1、土地出让金不存在多交的情况,因为土地出让金不存在预交的情况,只有在预交的情况下才存在多交与少交。2、对于会计上计入的科目,当时可能是这么规定的,但这不影响所得税的处理。当然现在我认为收到的补贴也应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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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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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10-13 19:57:44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问题:
    如果真的是多交了,收据上应该注明。

    有没有多交很容易核对,土地出让都有合同,土地款发票也不会将多交的部分合并进去

    这样的话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第二个问题:
    确实和楼上说的一样,当时确实是这样要求的

    现在一般就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0-14 09:51:07 |只看该作者
    感谢二位的答复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10-14 16:16:15 |只看该作者
    天上人间路解答得真是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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