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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1 07:16
标题: 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请问:可收回金额定为账面余额的5%,是否指5%作为永久性差异不得扣除;还是说暂估5%的金额不予扣除,等投资损失最终确定时,再予以申报扣除?

答: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11 08:02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账面余额的5%”属于一个“暂定”的性质,最终是要依据被投资方的破产清偿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最终连这个“账面余额的5%”都没有收回,企业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认定最终损失;但如果最终收回的投资金额高于原认定部分的,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11 08:03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作者: 力大    时间: 2009-10-11 14:27
...............................
作者: yanse13    时间: 2009-10-11 17:29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
作者: 关中鱼夫    时间: 2013-1-17 09:14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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