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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上述问题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将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取得土地转让收入,与政府的补偿收入一并确定为政策性搬迁收入。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是如果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重新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资产的,可以将购置资产中发生的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按余额征税。文件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文件同时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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