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取得企业支付的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10-4 10:40
标题: 取得企业支付的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内容: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4 13:44
很不错的帖子,你进步很快的嘛!
因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黑丫    时间: 2009-10-5 20:38
学习一下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