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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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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11:13: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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