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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确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14 16:20
标题: 如何确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征用的土地,按以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9-14 18:22
学习学习。。。。。。。。。。。
作者: nigx    时间: 2009-9-1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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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8977    时间: 2009-9-15 10:06
学习学习........
作者: 砖头    时间: 2009-9-29 16:13
标题: 再详细点就好了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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