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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已完工产品取得预收款的所得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9-5 08:36
标题: 已完工产品取得预收款的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现我公司楼盘已完工,在没有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已收取了部分诚意金。因为该部分诚意金不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因该楼盘已完工)。
请问:该情况下收到的诚意金如何缴纳所得税,法规依据是什么?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5 09:45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诚意金一般是在未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确认销售收入的范围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9-5 10:30
诚意金一般是在未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确认销售收入的范围---但是否应作为预收房款计缴所得税-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9-5 11:21
原帖由 qq1998 于 2009-9-5 10:30 发表
诚意金一般是在未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确认销售收入的范围---但是否应作为预收房款计缴所得税-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暂时不需要。但是,一签合同就要。以合同为准。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9-5 11:24
站长啊,你的回复没在点子上啊。
作者: rakehell78    时间: 2009-9-5 15:15
诚意金不用缴纳所得税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9 15:2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这也是我正想问的,我想这也是31号文不完善的地方,如果严格按31号处理的话比较复杂。
如按揭卖房,首付款于收到之日确认收入,余款在转账之日确认收入,而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将首付款与按揭款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的,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结转收入。企业这时需要严格区分完工产品预收收入和未完工产品的预收收入。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9 15:25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我个人认为不管企业是否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只要达到31号文完工产品确认的三个条件,就要确认销售收入,相应结转成本。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9 15:29
标题: 回复 7# 的帖子
对于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按计税利率确认所得,当开发产品符合计税收入确认条件时,也就是达到31号文完工三条件时,应重新按照已收价款确认计税收入和对应的计税成本,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需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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