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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杭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2-19 21:37: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03-15
    法规文号:杭地税一[2004]343号 法规颁布日期:2004-10-19 是否有效:有效
        法规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是否优惠:否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能正确核算项目扣除金额的,都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0.5%,从事别墅、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3%。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按月预征,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
       
         四、政府批准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五、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项目全部竣工(或转让)办理结算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结算,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结算项目必须是开工前已确定的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且设置独立帐户;
       
         2.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证书;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该项目的工程成本进行确认,签署了《工程造价结(决)算书》;
       
         4.全部实现销售,并且收入、成本和费用已全部准确核算清楚;
       
         5.税务机关根据结算的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八、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 本帖最后由 溪后人 于 2007-12-19 21: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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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7 15:1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3#
    发表于 2010-6-21 16:22:08 |只看该作者
    文章太旧了能不能早点更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7 21:05
  • 签到天数: 745 天

    [LV.9]以坛为家II

    32#
    发表于 2010-6-7 22:27:58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1#
    发表于 2010-6-7 15:10:33 |只看该作者
    04年的是否还有参考的价值啊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3-11 14:14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30#
    发表于 2010-5-19 14:39: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再学习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29#
    发表于 2010-5-9 16:38:57 |只看该作者
    我需要看一下,学一下,交流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28#
    发表于 2010-5-8 15:37:01 |只看该作者

    土地增值税预交

    我们这里也要预交,看看是否一样

    该用户从未签到

    27#
    发表于 2010-5-8 15:29:58 |只看该作者
    不是听说预征的已经取消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26#
    发表于 2010-5-8 15:26:21 |只看该作者
    地区】:浙江省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0.5%,从事别墅、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3%。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
    发表于 2010-4-20 16:23:41 |只看该作者
    看看有没有被这地税给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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