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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停车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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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神兵小将
时间:
2009-8-20 16:19
标题:
有关停车场的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按照这条规定,是不是地下车库不计算成本本,销售时也不需要分摊销售成本吗?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8-20 16:26
如果是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如果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地下车库就不计算成本本,销售时也不需要分摊销售成本。
作者:
九江小小龙
时间:
2009-8-20 16:36
板主说得没错.我们也是用地下形成的停车场
作者:
中华一商
时间:
2009-8-20 17:01
我也碰到这个问题,谢谢你们的回答。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8-20 17:39
可以这么理解
一般我们也无法记入公共配套设施,直接就在建安工程费中反映了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9-8-21 11:16
停车场问题要区分地下或地下。
地下部分如果是人防设施部分,产权不属于企业,这部分成本应从总成本中扣除。其余的停车场的,销售时要结转成本。
停车场的税务处理,要注意是否是出售的是产权或使用权,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
停车场在税务上不应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工程可以视为作为小区的配套。
作者:
juventus
时间:
2009-8-21 14:26
学习了
原来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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