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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从营业税废止文件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8-20 12:48: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本文从新条例及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一)关于内部提供劳务是否纳税,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但具体何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我们理解应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如办公室、生产车间等。

      原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即:“(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已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新旧规定对除外规定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新规定强调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基于原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解释性文件160号已不再有效。另外,对160号文件第二条(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有问题的,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不可能为非独立核算的,这个问题现在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二)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原细则第十条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对承租人或承包人的解释:“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规定不再执行。

      二、建筑业扣缴义务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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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27 15:21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39#
    发表于 2013-12-30 14:05:09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不要钱的。。。这个可以有。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6-6 15:12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38#
    发表于 2013-8-29 16:05:43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7 10:33
  • 签到天数: 21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7#
    发表于 2012-3-27 17:59:33 |只看该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4-5 11:27
  • 签到天数: 17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6#
    发表于 2012-3-27 16:20:01 |只看该作者
    必须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7-23 09:48
  • 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35#
    发表于 2010-9-28 22:58: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2-11 17:05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34#
    发表于 2010-9-21 23:16:30 |只看该作者
    多谢提供 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0 14:52
  • 签到天数: 20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3#
    发表于 2010-8-27 10:54:28 |只看该作者
    看看 研究研究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6-3 07:54
  • 签到天数: 426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32#
    发表于 2010-2-6 15:38: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该用户从未签到

    31#
    发表于 2010-2-6 15:01: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内容很好,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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